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481號
PCDV,105,司促,26481,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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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星豪
債 務 人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生
債 務 人 林聯生
債 務 人 許素珠
債 務 人 林經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柒萬零叁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
   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
   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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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