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6316號
PCDV,105,司促,2631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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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316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債 務 人 全洪有限公司即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豐民

債 務 人 傅曉慧
債 務 人 洪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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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洪有限公司即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