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226號
PCDV,105,司促,25226,201611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囍多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債 務 人 詹忠慶
債 務 人 黃怡凱
債 務 人 連秀年
債 務 人 郭慶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壹仟肆佰貳
  拾捌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