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24號
PCDV,104,重訴,524,2016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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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曜焜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曜宏
      陳俊邦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由被告陳曜宏取得如附圖二所示乙部分(面積二七五點四四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陳曜宏取得如附圖二所示乙部分(面積二七五點四五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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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