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74號
PCDV,104,訴,974,20161116,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陳惠邨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松男等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萬6427元(
   如附註所示),本院前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
   2150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83萬4553元,係誤認原告
   即本件上訴人就本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2/240所致,原
   告應有部分實為1/15。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
   原告已繳9140元,第一審裁判費尚不足5萬7992元,原告
   即本件上訴人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9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註】
①{(2600×33831)+(12100×390)+(12100×270)+(
   2600×1583)+(10500×8)}=100146400
②100146400×1/15=6676427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