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陳惠邨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松男等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74號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7萬6427元(
如附註所示),本院前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度補字第
2150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83萬4553元,係誤認原告
即本件上訴人就本件共有物之應有部分為2/240所致,原
告應有部分實為1/15。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7132元,
原告已繳9140元,第一審裁判費尚不足5萬7992元,原告
即本件上訴人應予補繳。
(二)另原告即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9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此部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惠萍
【附註】
①{(2600×33831)+(12100×390)+(12100×270)+(
2600×1583)+(10500×8)}=100146400
②100146400×1/15=667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