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5109號
PCDM,105,聲,5109,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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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吟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吟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廖吟萱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 年5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2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18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查受刑人廖吟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經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判決 駁回上訴;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1163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上開二罪經本院 以105 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 873 號判處有期徒刑7 確定,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合計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受刑人於105 年2 月11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7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8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6 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 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4271 號函暨所附該署桃 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 以本院係本件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 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曹惠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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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