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寶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718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謝寶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寶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 定,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 11 月18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 刑逾2 分之1 、累犯逾3 分之2 ,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 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 第1 項、第9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 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98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7 月、 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10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4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 字第632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3 月5 日 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9 年1 月4 日,外 役監縮刑216 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8 年6 月2 日,現於執 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 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860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 凱 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秋 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