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913號
PCDM,105,聲,4913,2016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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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晏慈
被   告 莊駿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6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駿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晏慈因被告莊駿凱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出具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千元後,已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 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 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 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 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 千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由該署檢察官將其釋放,嗣該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 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且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個人資料查詢2 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05007 03號)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8 月5 日通知 1 份、送達證書2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 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 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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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