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美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3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美音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2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30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緩刑5 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04 年11月16日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 年4 月27日以 105 年審簡字第689 號判處拘役20日,並經同法院以105 年 度簡上字第95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5 年8 月31日確定。受 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緩刑宣告 無法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 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 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之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巷 00號2 樓」,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 卷可參。又觀諸卷附撤銷緩刑聲請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5 年度審簡字第689 號、105 年度審簡上字第95號刑事判決 ,受刑人之住所地亦同在上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且受 刑人亦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可稽,復查無受刑人現係在 本院管轄區域內之任何具體事證。揆諸前揭條文規定,本院 就本件受刑人緩刑宣告撤銷之聲請依法並無管轄權,聲請人 誤向本院為聲請,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