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矚訴字,104年度,1號
PCDM,104,原矚訴,1,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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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訴字第5號
                   102年度矚訴字第6號
                   102年度矚訴字第8號
                   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駱美良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102矚訴5)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102矚訴8、103 矚訴1)
被   告 管新寧
選任辯護人 張明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洪侑群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
被   告 彭依凡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照律師(102矚訴5)
      洪志文律師(102矚訴8)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103矚訴1)
被   告 林裕閎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吳承澤(原名吳懷民)
選任辯護人 黃世欣律師(102矚訴5、103矚訴1)
      邱靖方律師(102矚訴5)
      黃勝文律師(102矚訴5、103矚訴1)
被   告 陳金盈
選任辯護人 邱晃泉律師
被   告 陳清海
選任辯護人 劉金玫律師
      陳怡倩律師
      許進德律師
被   告 林聖隆
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袁睿辰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楊啟明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孫瀅晴律師
被   告 趙俊雄
選任辯護人 蔡頤奕律師
      林宗竭律師
被   告 史強
選任辯護人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全秋雄
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被   告 余建輝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張家訓律師
被   告 張銘忠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陳國雄
選任辯護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教昱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博謙(原名鄭志忠)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陳申馳
選任辯護人 徐翊昕律師
      吳秋樵律師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李尚典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蘇連進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梁嘉旭律師
被   告 柏台福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楊德金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謝啟明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楊國男
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律師(102矚訴6、8、104原矚訴1)
      林思勻律師(102矚訴6、8、104原矚訴1)
      蔡岳洲律師(104原矚訴1)
被   告 孫永昌
選任辯護人 鄭牧民律師(102矚訴6)
      林帥孝律師(104原矚訴1)
被   告 林慶龍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陳曉婷律師
被   告 林明光
選任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張峻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林德盛律師
被   告 黃晏樂
選任辯護人 張勝傑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告 蔡榮興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被   告 莊錫棋
選任辯護人 徐光佑律師
被   告 鄧國祥
選任辯護人 郭至卓律師
被   告 杜正德
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律師
被   告 陳俊成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林忠熙律師
被   告 許榮盛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許志發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曾豐偉律師
被   告 彭宗乾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張明騰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葉鯤璟
選任辯護人 張睿文律師
      蕭聖澄律師
      楊尚訓律師
被   告 余夏夫
選任辯護人 吳忠德律師
被   告 莊枝財
選任辯護人 陳秋萍律師
被   告 王子一
選任辯護人 張桂真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藝騰律師
被   告 賴志傑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李明杰(原名李明傑)
選任辯護人 吳天富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施慧萍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被   告 林秋美
選任辯護人 倪映驊律師
      林德盛律師
被   告 邱永双
選任辯護人 崔秉君律師
      林德盛律師
參 與 人 李崇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581、13377 、15978 、16941 、18157 號)、四次
追加起訴(第一次:102 年度偵字第8581、12861 、16941 、18
157 、19861 、22335 號;第二次:102 年度偵字第8581、1337
7 、19461 、19861 、27555 號;第三次:102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3 年度偵字第3482、8602號;第四次: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26819 、27185 號),暨移送併辦(104 年度偵字第00
000 、26819 、27185 號),並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列參與人
參與沒收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壹、駱美良犯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罪,各處如 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又犯如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六編號1 、附表十七編號1 、附表十八編號1 、附表十九編號1 、附表二十三編號1 罪 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壹年。
貳、管新寧犯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十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褫奪公權壹年。
參、洪侑群犯如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4 、附表十編號4 主 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肆、彭依凡犯如附表一編號5 、附表十編號5 、附表十七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如 附表十編號5 、附表十七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應執行有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 公權壹年。
伍、林裕閎犯如附表一編號6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 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壹年。陸、陳清海犯如附表一編號7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 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伍年。柒、楊啟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0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 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伍年。捌、吳承澤犯如附表二編號6 、附表二十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 。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玖、陳金盈犯如附表二編號7 、附表十編號6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緩刑貳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 萬元。
拾、趙俊雄犯如附表二編號8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 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參年。拾壹、史強犯如附表二編號9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編 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檢 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拾貳、全秋雄犯如附表二編號10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應於 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拾參、余建輝犯如附表二編號11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
拾肆、張銘忠犯如附表二編號12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貳年 。緩刑參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伍萬元。
拾伍、陳國雄犯如附表二編號13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伍年 。
拾陸、李尚典犯如附表三編號9 、附表四編號3 、附表五編號3 、附表六編號3 、附表七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拾柒、陳申馳犯如附表三編號10、附表四編號4 、附表五編號4 、附表六編號4 、附表七編號4 、附表九編號8 、附表十 編號8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又犯 如附表二十六編號1 、附表二十七編號2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參年。
拾捌、蘇連進犯如附表三編號11、附表四編號6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 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拾玖、柏台福犯如附表三編號12、附表四編號7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貳拾、楊德金犯如附表五編號7 、附表六編號9 罪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貳拾壹、鄭博謙犯如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 1、附表二十七編號1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五編號1 、附表六編號 1、附表二十七編號1 罪刑欄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 公權壹年。
貳拾貳、楊國男犯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六編號5 、附表九編號 9 、附表十編號9 、附表二十六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 沒收,如附表四編號5 、附表六編號5 、附表九編號9 、附表十編號9 罪刑欄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 年陸月。又犯如附表二十七編號3 主文欄所示之罪,免 刑。褫奪公權參年。
貳拾參、孫永昌犯如附表四編號8 (即附表六編號8 )、附表二 十六編號3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褫奪公權伍年。
貳拾肆、林慶龍犯如附表五編號5 、附表六編號6 、附表七編號 5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 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
貳拾伍、林明光犯如附表五編號6 、附表六編號7 、附表七編號 6 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上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 年,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 元。
貳拾陸、張峻犯如附表六編號10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伍 年。
貳拾柒、鄧國祥犯如附表八編號8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 伍年。
貳拾捌、許榮盛犯如附表九編號10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
貳拾玖、許志發犯如附表九編號11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 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參拾、黃晏樂犯如附表十編號7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表 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壹年 。
參拾壹、彭宗乾犯如附表十編號10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 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參拾貳、張明騰犯如附表十編號11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並 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參拾參、葉鯤璟犯如附表十編號12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 伍年。
參拾肆、余夏夫犯如附表十編號13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 伍年。
參拾伍、莊枝財犯如附表十編號14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附 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權 伍年。




參拾陸、王子一犯如附表十一編號6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公 權參年。
參拾柒、賴志傑犯如附表十一編號7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並應於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參拾捌、李明杰犯如附表十一編號8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開 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褫奪公權參年。
參拾玖、林秋美犯如附表二十七編號4 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上 開附表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褫奪 公權伍年。
肆拾、駱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林裕閎、吳承澤、陳 金盈、黃晏樂、鄭博謙、陳申馳楊國男楊德金其餘被 訴部分均無罪。
肆拾壹、林聖隆袁睿辰、蔡榮興、莊錫棋、杜正德、陳俊成、 施慧萍、邱永双、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教昱科技 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均無罪。
肆拾貳、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 之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 、附表三編號2 、附 表八編號2 、附表九編號2 、附表十編號2 、附表十一 編號2 、附表十四編號2 、附表十六編號2 、附表十七 編號2 、附表十八編號2 、附表十九編號2 、附表二十 編號2 、附表二十三編號2 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肆拾參、教昱科技有限公司因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之如附 表四編號2 、附表五編號2 、附表六編號2 、附表七編 號2 沒收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肆拾肆、李崇誠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他人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甲、事實部分:
駱美良係LED 燈具廠商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源 盛公司)董事長,管新寧係該公司副董事長,洪侑群係該公 司業務經理,民國101 年10月間升任副總經理,駱美良之子 彭依凡係該公司業務經理,林裕閎(100 年7 月底離職)、 吳承澤(原名吳懷民,101 年6 月間離職)、陳金盈均係鑫 源盛公司業務人員。鑫源盛公司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案名稱:LED 路燈)98年 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98年12月18日至99 年11月30日)、99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LP0-0000 00-0,LP0-000000契約期間:99年12月14日至100 年12月31 日;LP0-000000-1契約期間:100 年5 月25日至100 年12月 31日)及101 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10 1 年1 月1 日至102 年1 月31日)立約商。鄭博謙(原名鄭 志忠)係LED 電子看板廠商教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教昱公 司)負責人,教昱公司係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標案名稱 :電腦軟體)100 年度(招標案號:LP0-000000,契約期間 :100 年9 月1 日至101 年7 月31日)立約商。壹、99年臺北縣八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八里區,下同)公所LE D 照明燈具採購案(下稱99年八里鄉公所採購案):一、楊啟明於99年間擔任臺北縣八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受鄉民 委託於八里鄉民代表會行使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2 款規定,有議決八里鄉公所提出預算案之職權。陳清海於98 年1 月23日起至99年9 月19日止,代理八里鄉鄉長,於擔任 八里鄉代理鄉長期間,綜理八里鄉鄉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 、室等單位,具核定八里鄉公所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廠商之職權。其等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二、99年間,鑫源盛公司駱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林 裕閎為順利將公司所製造、庫存之LED 路燈售出,遂謀以行 賄公務員之方式,運作政府機關,使公務員以共同供應契約 之方式,指定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惟100 年6 月30日前 ,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行為並非刑事犯罪), 並由駱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等主管,授權林裕閎 以採購金額50% 比例為賄賂公務員之款項。林裕閎取得授權 後,即於99年6 、7 月間與八里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楊啟明聯 繫,2 人並期約由楊啟明於鄉民代表會上護航預算通過,並 向八里鄉公所運作由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鑫源盛公司則 給付楊啟明採購金額45% 之賄款,鑫源盛公司並將於八里鄉 公所下單採購後7 至10天,支付前開賄款之30% 作為前金, 於驗收通過撥付貨款時,再支付前開賄款之70% 作為尾款。 楊啟明允諾後,即轉達八里鄉代理鄉長陳清海上情,2 人並 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約定以共同供應 契約之方式採購LED 路燈,俾鑫源盛公司順利取得採購案, 並談妥上開採購金額45% 之賄款,2 人分配比例為楊啟明25 % 、陳清海20% 。嗣楊啟明遂於99年7 月間,即八里鄉鄉民 代表會審議第1 次追加(減)預算期間,提出LED 路燈採購



意見,並順利納入該年度追加(減)預算中。陳清海復指示 不知情之八里鄉公所工務課課長林聖隆及承辦人袁睿辰以共 同供應契約之方式辦理採購,雖當時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尚無 應選取2 家以上立約商並經比價之相關法令規定(待99年10 月19日「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 頒布後,始有相關規定),然於採購案送行政室辦理後,陳 清海於行政室簽文中,仍配合鑫源盛公司之要求,批示由鑫 源盛公司、配合該公司虛偽比價之優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優的公司)等2 家廠商進行比價,嗣經虛偽比價後,由 鑫源盛公司以條件最優惠取得採購案,經不知情之採購人員 簽陳上開比價結果,由陳清海批示選擇條件最優之鑫源盛公 司承作,採購人員旋於99年8 月2 日上午9 時45分許,登入 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網下單,向鑫源盛公司採購LED 路燈,後因八里鄉公所與鑫源盛公司議定條件與臺灣銀行共 同供應契約內容不符,經重新議價,再於99年8 月30日上午 9 時40分許,重新下單(契約編號:09-LP5-8919 ),採購 275 具LED 路燈(型號:S01181F ),每具定價新臺幣(下 同)3 萬5,000 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5,333 元),採購總 額計962 萬5,000 元。
三、俟鑫源盛公司得標後,鑫源盛公司業務林裕閎隨即將先前向 鑫源盛公司請款之146 萬3,700 元現金(約962 萬5,000 元 ×〔楊啟明25%+陳清海20%+林裕閎之獎金5%〕×前金30% 計 算,因係以議價前單價計算,故略有差異),將尾數16萬3, 700 元計為其5%比例獎金自行留存,再將130 萬元裝入牛皮 紙袋中,於99年9 月上旬某日,送至楊啟明住處。而楊啟明 收受後,旋致電陳清海交付賄款事宜,並相約於當日晚間6 時許在陳清海住家附近之訊塘村(現改制為訊塘里,下同) 土地公廟見面,復於當日晚間,自留80萬元,將其餘現金50 萬元置入禮盒內,自行駕車至上開土地公廟,在車上將裝有 50萬元現金之禮盒交付給前來之陳清海收受,並告知其餘不 足處,待驗收通過鑫源盛公司交付尾款後再行轉交。未料99 年10月間,因八里鄉公所主計、政風人員疑有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情事,不辦理驗收,致鑫源盛公司遲遲無法獲得付款, 前開賄款之尾款亦無法履行。迨至101 年間,本次採購案終 經協調而於當年9 月間驗收付款完畢後,時正因另案遭通緝 之楊啟明獲悉此情,遂接續前揭收受賄賂之犯意,委託友人 李崇誠與某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至鑫源盛公司索討尾款33 0 萬元。鑫源盛公司駱美良管新寧洪侑群彭依凡等人 ,與當時已離職,但仍從中聯繫之林裕閎,亦接續前揭行賄 之意思,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在協調之後,支付3 張



面額各100 萬元,共計300 萬元支票予李崇誠攜回楊啟明處 ,楊啟明留存面額100 萬元支票1 張,其餘面額100 萬元支 票2 張,共計200 萬元之支票則由李崇誠無償取得,並均經 兌現。
貳、101 年南投縣信義鄉公所人和村高效道路照明燈具採購案( 下稱101 年信義鄉公所採購案):
一、陳國雄於101 年間係南投縣議會議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 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以南投 縣議員身分,向南投縣議會出具議員基層小型工程提案建議 書,並由南投縣議會向南投縣政府申請地方建設補助款,係 屬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10款之職務上行為。史強陳國雄之 妹夫,於101 年間擔任南投縣信義鄉鄉長,任職期間綜理信 義鄉鄉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室等單位,具核定信義鄉公 所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議、比價( 即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廠商、決定獲得採購案廠 商之職權。全秋雄余建輝於101 年間先後擔任信義鄉公所 道路養護所所長,張銘忠於101 年間擔任信義鄉公所道路養 護所承辦人,均辦理該公所路燈管理及採購事宜,皆係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趙俊雄係則係原景永續顧問規劃有限公司(下稱原景公 司)實際負責人,居間擔任掮客,為鑫源盛公司、南投縣議 員及信義鄉公所牽線。
二、緣101 年間,趙俊雄主動與鑫源盛公司業務吳承澤聯繫,告 知可經由其介紹,獲取政府機關之採購案,吳承澤在回報公 司主管洪侑群後,即與洪侑群及另名業務陳金盈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吳承澤出面與 具同上犯意聯絡之趙俊雄協議,於打點相關公務員,順利取 得採購案後,趙俊雄可獲分配採購金額30% 到40% 佣金。謀 議既定,101 年7 、8 月間,趙俊雄遂基於上開交付賄賂之 犯意聯絡,向友人即南投縣議員陳國雄告以上情,陳國雄並 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同意以簽立南投縣議會議 員基層小型工程提案建議書,提供議員補助款為採購預算為 對價,待鑫源盛公司取得採購案後,由趙俊雄轉交鑫源盛公 司提供採購金額30% 之賄款。嗣趙俊雄陳國雄為使鑫源盛 公司順利取得採購案,遂同赴信義鄉公所,與鄉長史強、道 路養護所所長全秋雄見面洽談,史強全秋雄因地方建設所 需及業務便利之故,遂同意內定鑫源盛公司或該公司指定之 其他公司取得採購案為條件,取得陳國雄之建議補助款。趙 俊雄因無需行賄公所人員,遂就行賄公所人員部分,自行變 更先前行賄之犯意,與陳國雄史強全秋雄明知依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99年10月19日令頒之「機 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規定,單筆 訂購金額逾10萬元但未達公告金額及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 核金額,且已達大量訂購數量或金額,擬訂購項次之訂約廠 商有2 家以上者,應徵詢2 家以上廠商之優惠條件,仍共同 就史強全秋雄等人之職務,基於違反上開法令,圖鑫源盛 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謀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 並由全秋雄以信義鄉人和村名義製作陳情書,透過信義鄉公 所向陳國雄陳情,陳國雄在接獲陳情後,於101 年9 月3 日 簽立議員基層小型工程提案建議書,向南投縣議會提案補助 信義鄉100 萬元,辦理「高效道路照明燈具」採購案,經南 投縣議會函送南投縣政府後,由南投縣政府函知信義鄉公所 同意補助。期間,趙俊雄與已於101 年6 月間離職之吳承澤 談妥配合採購,全秋雄復指示道路養護所承辦人張銘忠配合 吳承澤辦理採購,並進行虛偽比價。張銘忠因先前已與吳承 澤熟識,2 人遂隱瞞其他人,各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辦理採購 事宜。待張銘忠獲悉南投縣政府已核准該補助款,旋通知吳 承澤提供事前約定之3 家廠商報價單,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 購後續事宜,鑫源盛公司業務陳金盈得悉後,並依主管洪侑 群與優的公司負責人林信來之約定,製作優的公司之比價單 ,並考量鑫源盛公司當時財務狀況不佳,再約定由鑫源盛公 司借用優的公司名義取得本次採購案。另尋找三豐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三豐公司)負責人黃建彬及凱創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凱創公司)負責人王旭雲出借公司名義及大小 章,並依陳金盈指示製作虛偽比價之議約比價單(林信來、 黃建彬、王旭雲部分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 分確定)。嗣全秋雄於101 年12月4 日因故調職,道路養護 所所長由余建輝接任,鄉長史強遂於101 年12月21日,指示 余建輝代其圈選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廠商進行比價,余建輝並 共同基於同上違背法令,而圖利鑫源盛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 聯絡,依張銘忠提供,來源為吳承澤之廠商名單,於同日選 擇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的公司、三豐公司、凱創公司進行虛 偽比價,經張銘忠簽報比價結果,由史強明知比價為虛偽, 仍核定優的公司為最優惠廠商獲得本次採購案。張銘忠嗣於 101 年12月28日將本次購案「LED 路燈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 」傳真至臺灣銀行採購部完成下單,計採購45具LED 燈具( 型號:S02101N-MAE ),每具定價2 萬1,320 元,另包含燈 具安裝及拆除費用4 萬0,600 元,總計採購金額100 萬元, 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的公司後並經付款。




三、信義鄉公所向鑫源盛公司指定之優的公司下單後,陳國雄即 透過趙俊雄向吳承澤索討賄款,吳承澤於102 年1 月3 日在 鑫源盛公司主管洪侑群及優的公司負責人林信來同意下,由 鑫源盛公司向優的公司借支50萬元現金,吳承澤先留存自己 部分之7 萬元獎金後,同日與陳金盈即同赴南投縣草屯交流 道,將剩餘43萬元現金交付趙俊雄。並於離開草屯交流道後 ,於下午5 時許,前往張銘忠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段 000 號住處,由吳承澤單獨進行,交付2 萬元賄款予張銘忠 收受,答謝本次採購案協助虛偽比價一事。而趙俊雄則於自 留15萬元佣金後,於同日晚間8 、9 時許,在陳國雄位於南 投縣○○鎮○○○街00號家中,將剩餘28萬元現金交付陳國 雄收受。本次採購案中鑫源盛公司為求獲利,而以50萬元輾 轉運作,並以優的公司之名義取得此原來無法取得之採購案 ,扣除合法之材料成本、管銷費用及稅捐等支出,至少獲得 50萬元之不法利益。
參、101 年花蓮縣萬榮鄉紅葉村LED 路燈改善工程採購案(下稱 101 年萬榮鄉公所LED 採購案):
一、蘇連進於101 年間係花蓮縣萬榮鄉鄉長,於擔任萬榮鄉鄉長 期間綜理萬榮鄉鄉務,指揮監督鄉公所課、室等單位,具核 定萬榮鄉公所採購方式及底價,並有選擇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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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源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教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