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5年度,12號
CHDA,105,簡,12,2016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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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
代 表 人 丘慶智
訴訟代理人 羅玄灝
      陳順良
      詹郁婷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魏明谷(縣長)
訴訟代理人 李昱賢
      林文筆
      簡汝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40096390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5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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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