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76號
CHDV,105,除,276,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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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特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威橙
代 理 人 簡邑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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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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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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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特良實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5年6月5日 │16,500元 │AF2289381 │ │
│ │司 朱威橙 │行 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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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