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1號
原 告 洪潔晶
兼法定代理人洪嘉謄
蔡玉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余冠昇
兼法定代理人 余達奎
訴訟代理人 余小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