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號
CHDV,105,訴,300,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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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康中林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 代理 人 江欣鞠
被   告 康中山
      康忠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林鼎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九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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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