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楊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鄭權次子鄭憲嶸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繼承人即被告王婉齡、王雪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