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65號
CHDV,105,訴,1165,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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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楊崇德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林輝明律師
      王育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鄭權次子鄭憲嶸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繼承人即被告王婉齡王雪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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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