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85號
CHDV,105,訴,1085,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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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陳韻如即富玖商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被   告 梁啓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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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