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5號原 告 陳韻如即富玖商行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梁啓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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