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87號
CHDV,105,補,687,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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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黃慶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整編後為彰化縣
  ○○鎮○○路○段000號)建物(即訴之聲明第一項)價值
  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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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