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384號
CHDV,105,司繼,1384,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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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連炎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款、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連金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 國105 年8 月13日死亡後,主張為其繼承人之聲請人連炎輝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惟查被繼承人連金瑞死亡之時住所 地為屏東縣○○鄉○○村○○路00號,有本院調取之個人除 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繼承人連金瑞繼承開始時住所 地既設於屏東縣,依首揭說明,其繼承人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即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 張宇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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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