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因與相對人林英傑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具狀更正管轄法院係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票號:GCR00000000、GCR00000000)所載之到期日尚
未屆至,依法尚不得提示,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
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
00)原本共七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