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43號
CHDV,105,司票,1543,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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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因與相對人林英傑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粘建興即超峰汽車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具狀更正管轄法院係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票(票號:GCR00000000、GCR00000000)所載之到期日尚
  未屆至,依法尚不得提示,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三、請補本票(票號: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
  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00、GCR000000
  00)原本共七件,俾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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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