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陳灯橧
上列聲請人陳灯橧因與相對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灯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發票日:105年8月9日)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灯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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