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31號
CHDV,105,司票,1531,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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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31號
聲 請 人 陳灯橧
上列聲請人陳灯橧因與相對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灯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發票日:105年8月9日)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
  核。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灯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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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