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孫瑞宗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龍寶等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前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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