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164號
CHDV,105,司拍,164,2016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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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孫瑞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郭龍寶
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前揭債權是否已屆清償
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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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