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39號
CHDV,105,司催,339,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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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魏應旭
上列聲請人魏應旭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魏應旭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是否已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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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