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聲 請 人 魏應旭上列聲請人魏應旭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魏應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是否已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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