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23號
債 權 人 施隆彬
上列債權人施隆彬因與債務人王信一等五十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施隆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四,其中債務人黃金源應更正為王金源。
二、債務人王梅玉已死亡,請撤回該部分聲請,並更正訴之聲明
十。
三、債務人王粘色花已死亡,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謄本及訴之聲
明十一觀之,似無繼承人,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
四、訴之聲明十五之債務人王宏誠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請撤回
該部分之聲請。
五、請向該管轄法院查明被繼承人王立、王瑞欽、王陳多、王木
元、王文庭、林天保、王宿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
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六、依前開查詢結果,如有拋棄繼承之情事,請撤回對該繼承人
部分之聲請,並更正聲明;如無人拋棄繼承,請更正聲明對
該繼承人之請求,僅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
民法第1148條第2項、1153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