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225號
債 權 人 嘉吉資源回收行
法定代理人 顏啟龍
上列債權人嘉吉資源回收行因與債務人洪木昆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嘉吉資源回收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係依票據關係或契約關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如
依票據關係,請釋明卷附15張本票係於何時提示;如依契約
關係,依所提工程合約書本件債權人應為劉元盛,請釋明債
權人嘉吉資源回收行對債務人洪木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依據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抑或更正本件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