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47號
CHDV,105,司促,11047,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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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47號
債 權 人 潘志星
代 理 人 張信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吳美華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吳美華發 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華及債務人吳美華於民國105年8月16日經核准逕為住址 變更登記至臺中巿北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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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鑫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