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1029號
CHDV,105,司促,11029,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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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柯協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柯協枝於民國93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
     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37643元整,自民國0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5年05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76
     4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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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