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55號
CHDV,105,司促,10955,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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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債 務 人 王俊凱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芝涵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榮華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富貴即王忠治之限定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范佳雯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
○○○○○       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王俊凱、王芝涵范榮華范富貴應於繼承王忠治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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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