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08號
債 權 人 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媛婷
上列債權人勗成科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鑫興業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勗成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所載金額與統一發票4張之
合計金額不符)。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鑫興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蔡吉川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
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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