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900號
CHDV,105,司促,10900,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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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上列債權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超越科技
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英文版發票其發票抬頭公司為「超越
  科技有限公司,與中文版之發票、收據其買受人卻是「超越
  機械有限公司」,請具狀釋明其兩者有何關係?請查明正確
  之公司名稱,若有繕打錯誤,請更正。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上列正確之公司其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
  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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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