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51號
CHDV,105,司促,10851,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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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浩維
債 務 人 李啓全
債 務 人 陳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浩維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李啓全陳文婷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8筆,金額總計為363,85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二)詎債務人李浩維自105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63,85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李啓
    全、陳文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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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