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炎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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