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844號
CHDV,105,司促,10844,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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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鄭炎明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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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