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89年度,11號
TPHV,89,勞上,11,200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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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許樊曼儂  
   上 訴 人 環境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00號五
               
   法定代理人 許樊儂   
   上 訴 人 壬○○   住台北市○○路○段二00號五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四一八巷五號十四樓之六
         癸○○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一二六巷二十三弄十一號五
               
         庚○○   住台北市○○區○○街一00號五樓
         甲○○   住台北市○○街二五一號四樓
         丁○○   
         子○○   住台北市○○街十之十七號五樓
         戊○○   住台北市○○街七十八號十樓
         乙○○   住台北市○○路○段九十五號
         己○○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一三八號之一、 二樓
         丑○○   
         辛○○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一巷一七號六樓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寅○○   住台北市○○街七十八號十樓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守憲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0巷十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曹聖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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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