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
債 權 人 黃棟營
上列債權人黃棟營因與債務人三久多媒體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黃棟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三久多媒體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曹昌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
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