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47號
CHDV,105,司促,10647,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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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
債 權 人 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
上列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因與債務人江建宏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裕民即顯壇金香大賣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出貨單抬頭均為「杰緣閣」,請敘明與債務人江
  建宏有何關係,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建宏住彰化縣○○市○○里○○巷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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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