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3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美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整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
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美倫於103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3,73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58,911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619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58,911元整自105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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