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617號
CHDV,105,司促,10617,2016111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617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謝議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