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457號
債 權 人 鼎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本件債務人億昇利實 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 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億昇利實業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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