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51號
CHDV,105,司促,10351,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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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楊竣剴
債 務 人 楊清瑞
債 務 人 莊淑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竣剴前就讀南開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
     於民國96年8月23日邀同債務人楊清瑞莊淑雅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6年8月23日起至債
     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
     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
     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
     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5年7月12日,當時本行
     就學貸款利率為1.5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
     率為2.55%。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竣剴自民國105年7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3,99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清瑞莊淑雅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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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