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30號
CHDV,105,司促,10330,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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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30號
債 權 人 許乃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阿匏之繼承人、陳榮灝之繼承人、廖
媽騰之繼承人、陳摘之繼承人、李泥之繼承人、江益純之繼承人
蔡日之繼承人、蔡老胡之繼承人、陳時英之繼承人、蔡戇之繼
承人、鄭回之繼承人、王春塗之繼承人、黃財之繼承人、蔡天生
之繼承人、陳光之繼承人、陳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 105年11月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1)敘明本 件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係何筆土地與債權人何筆土地相鄰 並請提出地籍謄本及地籍圖騰本。(2)就請求金額新台幣10 萬元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1月7日送達債權人 ,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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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