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81號
CHDV,104,訴,81,2016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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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馬王澄惠
被 上訴人 楊詠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對於民國
105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0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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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