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6號
CHDM,105,智易,6,20161114,1

1/2頁 下一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任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10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佑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佑任平日在臺中市文心南路夜市擺攤賣電子3C產品,其明 知如附件所示商標圖樣,係美國商節拍電子有限責任公司向 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而指定使用於音響喇叭類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 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 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陳列、輸出或輸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上開商標商 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月22日前某日,以不詳代價,透過 電話聯絡委託不知情大陸地區綽號小周年籍不詳成年人,購 入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耳機共120件後,經大陸地區之順 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將所購得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耳 機共120個,以香港航空HX-9268班機,自香港輸入桃園國際 機場,再委由不知情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作業人員, 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關申報進口貨物(進口報單號碼: CX03736XQ502,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 0000),嗣該筆貨物通關前,臺北關課員張珽發覺有異,扣 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共120件,遂查知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無法提供證明買賣雙方真正身份之資料給東華國際運 通有限公司,而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送派件單給在 臺灣地區之兆東運通有限公司實施運送時,委託兆東運通有 限公司送貨之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係陳佑任擺 放貨物之倉庫,且所載收貨人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 0門號,均係陳佑任平日在使用,始循線查知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 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但檢察官及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且均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 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 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扣案耳機120個,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章扣押相關規定實 施扣押,且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及物證,並 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 原審或本院均未主張排除前開物證之證據能力,且迄於原審 或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前開物證 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故上揭物證亦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訊之被告固不否認「自100年6月中旬至103年6月間,台中市 ○○區○○路000號係其在使用;且103年2月間,伊均使用0 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陳億儒為其妹」等情,然矢 口否認明知仿冒商標物品,意圖販賣而輸入之犯行,辯稱「 伊於103年2月22日那段期間,有向大陸廠商訂購小耳機50-7 0個,會寄送扣案仿冒附件所示商標之耳機共120個,係大陸 廠商寄錯了」云云。
二、經查美商節拍公司係如附件商標圖樣在中華民國註冊第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商標專用期限分別至11 0年6月30日、109年11月15日止,而扣案如附件商標圖樣之 耳機120個係仿冒品之情,有理律法律事務所函及所附美商 節拍電子公司商標委任書影本、註冊號數第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及中文譯文附卷 足稽(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17頁至28頁) ;且扣案之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係103年2月2 1日自香港由香港航空HX-9268班機輸入桃園國際機場,而於 同年月22日委託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游高彥報關時,遭臺 北關課員張珽查扣之情,業據證人張珽即臺北關關員於本院 審理時結證屬實(本院卷第182頁反面至184頁反面),並有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足稽(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15頁至16頁正 面),故犯罪事實欄所扣案者乃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 ,當可認定。茲成問題者,乃被告是否為輸入者?及被告是 否明知扣案耳機係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產品?然依下列事 證,足證被告明知扣案者係仿冒商標物品仍自中華民國領域 外輸入中華民國國境之內。
(一)扣案之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係大陸地區順 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受託運人委託後,透過空運方 式自香港運輸進入臺灣地區後,再由順達航空貨運承攬 有限公司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運送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交付給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 人:
⑴本件進口報單號碼:CX03736XQ502即進倉條碼736XQ502、 提單分號00000000之扣案物品、係大陸地區之順達航空貨 運承攬有限公司委託臺灣報關業者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報關提領後,再由報關業者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交付給 派件公司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運送至台中市○○區○○路000 號,而收件人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之情,業據 證人游高彥即報關行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警詢 (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11頁)及本院審理 時結證屬實(本院卷第185頁至187頁),並有證人游高彥 於103年5月5日警詢時提供給警方之派件資料附卷足稽(桃 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12頁)。 ⑵再經本院依職權訊問證人林宗諺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負責 人證稱「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與大陸地區之順達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有合作關係,大陸的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送到臺灣的貨物都是由我來派送,報關行從倉儲清關完 之後會把貨物提出來,然後我會派公司的貨車去桃園中正 機場的遠雄倉儲向報關業者提領,然後再由我的司機運送 到收件人那裡。我的公司與游高彥的報關行沒有什麼關係 ,就是游高彥的報關行在遠雄倉儲進關報關完後,把東西 送出海關之後,再由游高彥的人員把貨物交給我的司機運 送。大陸的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會用電子郵件發送 派件資料給我們公司,派件資料會寫收貨人的姓名、地址 、電話及提單號碼給我們公司,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寄給我們公司的派件單上會有條碼(例如本件麻袋上條 碼記載736XQ502就是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要請我們 公司運送的報關條碼),本件條碼是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委託我們運送的報關條碼,因為順達航空貨運承攬 有限公司發給我們的派件資料上就有736XQ502條碼記載,



我們公司的資料上就有這個條碼,因為我有提供736XQ502 條碼的資料給航警局。本院卷第90頁至95頁派件資料,是 我提供給航警局的(本院卷第188頁正反面)。....本件提 單號碼0000000的物品,依照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指 示送到臺中市○○區○○路000號由貨主收受的時候,我的 人員不需要向收貨人收錢,因為第95頁之資料(本院按:即 本院卷第95頁派件單)代收款欄位是空白的,所以就不需 要向收貨人收錢(本院卷第203頁反面)。....順達航空貨 運承攬有限公司並非出貨人,該公司在大陸地區接受託運 人的物品,再由空運的方式送到桃園機場,再由我的公司 送到收件人那裡,所以出貨人到底是誰?順達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是否知道,要問該公司才能知道(本院卷第204 頁正面)」等語,參以本院卷附92頁由證人林宗諺提供給 航警局之派件單,亦記載「提單號碼:0000000、收件地址: 台中市○○區○○路000號、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 0」等字,經本院勘驗包裝扣案物品之麻袋確貼有736XQ502 條碼,有照片(本院卷第193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 局105年7月21日航警刑字第1050020646號函附派件資料2份 足稽(本院卷第91頁至95頁、105頁至107頁)。而兆東運 通有限公司向大陸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取得之派件 單,復記載「736XQ502條碼、提單號碼00000000(本院卷 第106頁)」等語。且證人張珽在本院證稱「本件進口的物 品箱子上有貼MEMO紙,紙上有寫0000000是提單分號(本院 卷第183頁正面倒數第2行至最後1行)」,而卷附照片則顯 示:該箱子MEMO紙手寫記載「0000000」,且在該手寫88448 0阿拉伯數字底下又有手寫⑥之阿拉伯數字,有照片附卷足 稽(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44頁),準此, 從貼在包裝紙箱外之MEMO紙以手寫記載提單分號「0000000 、⑥」,即可知扣案物品之全部提單分號為「00000000」 。
⑶綜上,從該包裝麻袋所貼條碼及包裝紙箱所貼MEMO紙記載 ,扣案之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確係大陸地區 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受託運人指示,透過空運方式 運輸進入臺灣地區,由報關業者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報 關,再由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 司運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交付給使用00000000 00、0000000000門號者之情,即堪認定。 (二)本件扣案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係使用上揭 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之被告陳祐任,向大陸地 區不詳年籍者所購得:




⑴被告陳祐任前於103年1月23日前後,實際使用陳柏翰(業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之 情,業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卷屬 實,足徵,被告陳祐任早於本案發生前即已使用000000000 0門號對外聯絡。
⑵又彭鈺貴申辦0000000000門號後,自100年4月迄103年5月 間,均由被告陳祐任使用之情,業據被告陳祐任於警詢陳 明(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7頁反面),核 與證人彭鈺貴警詢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足稽(桃園 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5頁反面、第34頁)。足 徵,被告陳祐任自100年4月迄103年5月間均使用彭鈺貴名 義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作為聯絡使用。 ⑶次查,大陸地區之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4 -5日間,曾將提單號碼0000000之貨物派件給兆東運通有限 公司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收受,該提單號碼8880 909之物品送達上址時,由兆東運通有限公司持有之順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第二聯中轉單上收件人欄記載「張文 義」,惟卻由實際收件人在「收件人簽名欄」蓋「陳億儒 」印文後收受,且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送給兆東 運通有限公司之派件單上收件人所留聯絡電話為000000000 0及0000000000門號之情,業據證人林宗諺即兆東運通有限 公司負責人於103年5月2日警詢陳明(桃園地檢署103年度 偵字第18766號卷第22頁反面),復有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第二聯中轉單及提單號碼0000000之貨物派件單附卷 足稽(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卷第24頁至25頁 )。而被告陳祐任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則稱「台中市○○ 區○○路000號是我妹婿彭玉貴承租,他沒使用,我叫他給 我使用,我平常作為倉庫使用。上址沒有人管理及上班。 已忘記上揭提單號碼0000000之貨物為何物,陳億儒為其妹 妹(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卷第5頁反面至6頁 正面)。....我從100年4月間開始承接使用台中市○○區 ○○路000號,於103年6月中租約到期沒有續租,我每月拿 房租2萬5000元給妹妹陳億儒交給房東,妹妹陳億儒每月拿 0000000000門號帳單給我,我再拿去威寶門市或便利商店 繳納費用。我於102年11月間開始使用0000000000門號,迄 103年4月間我叫陳柏翰去退租。....本案東華國際運通有 限公司以納稅義務人李文龍名義向臺北關申報進口,該申 報資料不是我提供,『李文龍』及本案之收件人『張文義 』我都不認識(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7頁 反面至第8頁正面)。」等語,足徵,被告陳祐任以往購買



物品,若由大陸地區之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委託兆 東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縱被告陳 祐任不認識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提供派件單所記 載之「收件人:張文義」,或根本不存在該所謂「收件人: 張文義」時,只要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派件單上記 載「客戶收件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電話:0000 000000及0000000000」等字,交付給派件人兆東運通有限 公司,仍可由派件人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經被告陳祐任之妹陳億儒簽收方式,來完成 派送貨物給所謂「收件人:張文義」之任務。
⑷被告陳祐任於103年8月9日警詢、同年月26日檢察官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103年2月22日那段期間,有向大陸 廠商訂購小耳機,....伊看到大陸淘寶網貨品,就打電話 給大陸的小周,將所需要貨品編號、數量告知小周,向大 陸廠商購買耳機(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8 頁反面、第73頁正面)。....我是向大陸人小周購買物品 ,由我在淘寶網看要買什麼東西,再由我電話通知小周, 我用0000000000或0000000000彭鈺貴名義的門號向大陸的 小周訂貨,小周找到貨物之後,小周就會把貨物寄到臺灣 給我收受,....我跟小周說貨要寄到臺中市○○區○○路 000號,....我不知道小周真名(本院卷第207頁反面)」 等語。準此,被告陳祐任使用此種只須電話聯絡,即可向 大陸購得貨物寄至臺灣之買賣模式,其特徵即為雙方只知 對方之聯絡電話號碼,彼此均不知持用電話門號者之真實 姓名年籍,且不須將真名透漏給對方知道,果爾,若非臺 灣真正買方持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與大陸方面 聯絡過,並將買方實際使用電話號碼及真正收件地址或收 件人名義告知大陸賣方,大陸賣方實不可能亂寫「臺灣收 件人之聯絡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收件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收件人:張文義」等語,並將 該等重要資料提供給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後轉交給 派件公司(即實際運送人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作為與收 件人聯絡及送貨之依據,故本件係被告陳祐任使用0000000 000、0000000000門號,向大陸訂購仿冒商標商品,殊堪認 定。
⑸被告陳祐任既以上揭真名可不讓對方知道之電話聯絡方式 ,在台灣與大陸地區進行兩岸間之耳機買賣,若非買家於 貨到時付款給代收之兆東運通有限公司,或買方已付清貨 款給大陸賣家,大陸地區賣家根本不可能將貨送到台灣, 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所謂「張文義」或「李文龍」



者收受。此觀證人林宗諺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在本 院審理時證稱「本件提單號碼0000000的物品,依照順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指示送到臺中市○○區○○路000號由 貨主收受的時候,我的人員不需要向收貨人收錢,因為第9 5頁之資料(本院按:即本院卷第95頁派件單)代收款欄位 是空白的,所以就不需要向收貨人收錢(本院卷第203頁反 面)」等語,益徵,扣案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臺 灣買家已付清款項後,大陸賣家始依雙方約定,將貨物送 至臺灣給買家收受,以完成買賣,並無被告陳祐任所謂「 與小周約定貨到付款,大陸賣家寄錯貨物」之情。 ⑸綜上,本件被告陳祐任於103年1月間,既實際使用0000000 000、0000000000門號,且100年4月間迄103年6月間,台中 市○○區○○路000號,又係被告陳祐任所租用,房租也由 被告陳祐任實際支付,本案與大陸方面聯絡買賣者實際使 用之門號又係被告陳祐任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收貨地址亦係被告陳祐任實際承租使用之台中市○ ○區○○路000號,在在證明,扣案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 耳機120個,係被告陳祐任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 號向大陸地區訂購後,指定送至台中市○○區○○路000號 收受,惟由香港輸入臺灣後,未及送給收貨人收受,即遭 查獲之情,即堪認定。
(三)被告陳祐任明知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向大 陸地區訂購之耳機120個,有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情, 仍將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自中華民國境外 輸入中華民國境內:
⑴證人張珽台北關稅局課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從單 據上來看,應該是李文龍委託游高彥的報關行來進行報關 ,依照實務作法委託人委託報關行報關的話,委託人要出 具委任書、身分證影本給報關行,本件報關行沒有提供任 何委託人的委任書及身分證給海關查驗,委託報關的人應 該知道本批貨品有問題,所以提供的委託人資料都是假的 (本院卷第183頁反面)。....我只負責本案的查扣跟請鑑 定人來鑑定,然後我就調走了,....游高彥沒辦法提供真 實貨主資料給海關,本件貨物是在遠雄倉儲通關,....只 要報關行不提供真正貨主的話,海關就查不出誰是真正的 貨主,所以法院調我來查是沒有用的,因為我也查不出誰 是真正的貨主。我有請游高彥提供真正貨主的委託資料, 游高彥在場馬上就跟我說完全沒有相關資料,游高彥說提 不出來(本院卷第184頁正面)」等語,核與證人游高彥於 103年4月1日在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詢問筆錄及105年10月3



日本院審理時證稱「進口報單第CX//03/736/XQ502號、提 單主號為000-00000000、分號為00000000,是由我的公司 報運進口。(問:本關曾於103年3月12日以北普竹字第1031 007432號函請貴公司提供實際貨主之個案委任書等文件給 本關,惟迄今亦未提供?答:)國外未提供(桃園地檢署10 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29頁反面)。....提單分號000000 00貨物,我們當初是依照大陸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所提供的報機明細去海關申報報關,....順達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不是賣家,本件的貨主是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用電子郵件告訴我們的,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委託我們公司報關時,沒有將出賣人跟收貨人的資料給 我們,....本件扣案物品收件人住址在那裡?我不知道, 但是派件公司應該會知道本件貨物應該要送給何人。因為 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發報機明細給我們報關業者, 該公司同時也會發派件明細給派件公司,本件派件公司為 林宗諺擔任負責人之兆東運通有限公司。本件貨物我去海 關提領出來之後,我就要在遠雄倉儲把貨物交給兆東運通 有限公司的貨車司機,由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負責運送,至 於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要運送到那裡?我不知道。....本件 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沒有開立任何委託書及發票給 我們公司,現在的貨主都很聰明,只要海關已經扣貨了, 我們一定要通知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通知納稅義務 人提供委任書,由我們交給海關,這時貨主都很聰明不提 供委託人真正資料。....(法官問:本案為何你提不出貨主 的委任書及發票?答:)因為當初貨被扣的時候,我在場驗 貨,我們公司就通知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通知出貨 人,再由出貨人通知收貨人,目的就是要請收貨人補委任 書給我,....因為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告訴我說貨 主不願意提供委託書及發票給我們公司(本院卷第186頁正 面倒數第3行至倒數第2行)。....因為收貨人不願意提供 委託書給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87頁正面 倒數第10行)。....而派件資料是寄件人提供給順達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的,所以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就 願意提供本件的派件單給我,我一定要提供該派件資料給 警方,因為本案涉及刑事,所以報關行一定要提供收件人 的地址及聯絡方式給警方,否則就要由派件公司提供給警 方(本院卷第185頁正面至187頁正面)」等語,就報關義 務人「李文龍」係虛偽之情,所述情節,大致相符,益徵 ,本件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所載「納稅義務人:李文龍 」,係隨意提供填載之姓名,因無年籍供特定,顯非真正



之貨主。若非收件人早知悉本件輸入中華民國境內之貨品 涉及刑事犯罪,何必費心填載無年籍特定致無從查證之姓 名,充作報關時納稅義務人,且經報關行請求提供足證真 正委任人身分之文件供調查時,又拒絕提供之理。故本院 卷第91頁所附派件明細單雖記載「收件人李文龍」,該記 載之收件人李文龍屬隨意填載之名字,非真正收件人。 ⑵次查,被告陳祐任於103年1月4-5日間購買物品,由大陸地 區之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縱被告陳祐任不認識順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供派件單所記載之「收件人:張文義 」,或根本不存在該所謂「收件人:張文義」時,只要順達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派件單記載「客戶收件地址:台中市 ○○區○○路000號、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0」等 字,交付給派件人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仍可由派件人兆東 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經被告陳祐 任之妹陳億儒簽收方式,來完成派送貨物給虛偽之「收件 人:張文義」,已如前述,而本案派件資料之記載,完全與 該次相同,在在證明,扣案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 個,自中華民國境外輸入境內後,若未遭查獲,亦可繼續 循上揭方式,由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被告陳祐任所承租 臺中市○○區○○路000號完成交付。
⑶又本件真正貨主不願意提供委託書及發票給證人游高彥所 屬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致無法查明真正貨主何人?且 派件資料是寄件人提供給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情 ,均如前述;本件又係被告陳祐任使用他人名義所申請000 0000000、0000000000門號向大陸地區訂貨後,指定送至台 中市○○區○○路000號收受,亦如前述。準此,若非寄件 者依被告陳祐任電話指示,將收件人登載為無從查證之「 李文龍、張文義」,並指示報關時將納稅義務人登載為無 從查證之「李文龍」,將上揭資訊傳遞給順達航空貨運承 攬有限公司,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即不可能提供報 關明細內容給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報關使用,且順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亦不可能提供記載收件人為「李文龍 、張文義」之派件單給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作為派件依據。 故被告陳祐任以「不認識李文龍、張文義,未提供李文龍 、張文義名義」置辯,否認本案輸入行為與其有關,均不 足採。
⑷按諸常情,以自己名義申辦門號作為對外交易聯絡工具, 並以自己真正名義對外交易,表彰交易內容所作成文書可 明確特定交易當事人,讓第三人從文書內容即可知悉交易



雙方係特定之何人,乃正當合法行為之充要條件。然本件 被告陳祐任竟以他人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作為對外聯絡使用,且本案之件收件人及寄件人究為 何人,不僅無法自相關文件中得知,且無從查證是否存在 ?若非被告陳祐任明知本件輸入貨物有仿冒如附件商標圖 樣而犯商標法罪之情,並以上揭方式,使執法單位無從追 查真正貨主何人,預為責任切割,實不可能如此精心規劃 。再衡以本案發生迄今已逾2年8月,竟仍無法提出足證何 人為真正收貨人之委託書或發票,在在證明,被告陳祐任 明知本件輸入貨物有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而犯商標法罪之 情,竟仍執意輸入。
⑸又被告陳祐任前於103年1月22日前後,透過中華航空公司C I0920班機自香港非法輸入清關條碼783E2827、提單號碼88 70173之仿冒「BEATS」商標耳機50個,涉犯商標法第97條 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該案個案委任書記載「 委託人:林嘉隆、統一編號:Z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 」等字,有個案委任書足稽(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 766號卷第54頁、第5頁正面、第26頁反面),然該統一編 號: Z000000000資料之人並不存在,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可按(本院卷第216頁),足徵,所謂林嘉隆者顯屬虛 構,而該虛構之林嘉隆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卻係被告 陳祐任實際使用,已如前述。且該案派件單記載「客戶名 稱:張文義、客戶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電話:0 000000000」,業據兆東運通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宗諺警詢陳 明,亦有派件單足稽(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 卷第19頁至20頁),茲被告陳祐任上揭非法輸入仿冒商標 物品犯嫌,經桃園地檢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追加起 訴,有該案追加起訴書足稽(本院卷第140頁)。而該案偵 辦期間,陳柏翰申辦0000000000門號後,早於102年12月間 交付給被告陳祐任叫貨使用迄103年4月中旬,且陳柏翰於1 03年4月17日,由被告陳祐任載至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接受詢問有關0000000000門號的問題,陳柏翰竟向警方隱 瞞申辦0000000000門號交付被告陳祐任叫貨使用之情,嗣 被告陳祐任於同年5月25日接受警詢時,向警方坦承使用00 00000000門號後,陳柏翰始於103年5月28日向警方和盤託 出上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 766號影卷屬實。足徵,陳柏翰早知悉被告陳祐任自102年1 2月迄103年4月中均使用陳柏翰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 ,陳柏翰先隱瞞上情向警方為不實陳述後,自知難逃警方 法眼,最後始不得不承認申辦0000000000門號供被告陳祐



任此用。若非被告陳祐任以0000000000門號供犯罪用,陳 柏翰實不須在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案偵查之 初,隱瞞申請該門號交給被告陳祐任使用之情。茲本案犯 罪手法,與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案犯罪手法 相同,均係使用無從查證之名義人(前案為林嘉隆;本案 則為張文義及李文龍)作為貨物收件人,製造偵查斷點, 且均用陳柏翰名義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對外聯絡,而該 實際使用0000000000門號者則係被告陳祐任,貨物又送到 被告陳祐任實際掌控之台中市○○區○○路000號。再者, 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8766號案查獲時間為103年1月 23日,惟查獲之初,並無任何個案委任書及相關派件單足 供偵查機關調查,警方遲至103年3月19日初次詢問關員王 國忠,由王國忠陳明「103年3月7日報關行提供記載『委任 人林嘉隆、統一編號H00000000、電話0000000000』之個案 委任書」等語,再於103年3月21日經兆東運通有限公司提 供派件單記載「客戶名稱:張文義、客戶地址:台中市○○ 區○○路000號、電話:0000000000」等語,警方始依該等 資料,調通聯資料得知0000000000門號係被告陳祐任實際 使用,而台中市○○區○○路000號亦係被告陳祐任實際使 用。且本案係在警方於103年3月19日初次突破上揭案情前 遭查獲,益徵,被告陳祐任為本案行為時,仍心存僥倖, 再犯本案,其明知輸入者係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 仍執意為之,殊堪認定。又本件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完稅價格為1396元(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 15頁),惟真品總價概估為720000元,有理律法律事務所2 014年3月4日函足稽(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 第17頁),準此,仿冒品與真品價格有天壤之差,被告以 完稅價格為1396元輸入後,有以假冒真賺取差價販賣意圖 ,由此可見。
⑹雖被告陳祐任提出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負責人於201 5年7月署押蓋章之道歉函略謂「本公司業務採購人員疏失 ,誤把本公司香港客戶的貨品送至貴客戶陳祐任的地址而 造成困擾,是由於本公司貨部門職員將送貨地址弄錯,以 致把貨物送到你的台灣地址,而由於本項嚴重錯誤,幾番 轉折,以致本公司未能依時將您所定之貨物交送給你。... .本公司願承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桃園地檢署104年度 偵字第3015號卷第76頁)」云云,惟查,本件貨物被扣之 初,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就通知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公司通知出貨人,再由出貨人通知收貨人,目的就是要請 收貨人補委任書給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因為順達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告訴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負責人 游高彥說:「貨主不願意提供委託書及發票給東華國際運通 有限公司」,且派件單內容係寄件人提供給順達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之情,均據證人游高彥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 實(本院卷第186頁正面至187頁正面)。足徵,東華國際 運通有限公司於案發之初,將貨物扣案之情告知順達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時,並無所謂「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 公司人員誤送貨物」之情,否則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 司直接向證人游高彥說誤寄即可,何須將貨主不願意提供 委託書及發票給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之情,告知證人游 高彥?此適足證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案發受通知 時,已將案情告訴未具名之貨主,請未具名貨主提供足證 真正身分之文件供調查,惟因未具名委託人見東窗事發恐 真正實施犯罪人身分遭查到,遂拒絕提供,根本無所謂「 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人員誤送」之情。故順達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遲至104年7月始出具道歉函略謂「順達 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人員誤寄,造成誤會困擾」云云, 已與證人游高彥所述情節不符,故該道歉函內容顯非真實 。況本件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所提供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之納稅義務人「李文龍」及派件單記載之收件 人「李文龍、張文義」均屬虛構,而該等虛構名義人資料 ,係真實身分不明人提供給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交 付東華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及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作為報關 及派件依據,已足證本案係以製造偵查斷點方式輸入侵犯 商標權物品。況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於103年1月4-5 日間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 之貨物,其派件單記載「客戶名稱即收件人:張文義、客戶 收件地址:台中市○○區○○路000號、電話:0000000000及 0000000000」等語,該收件人張文義乃虛構,既可由被告 陳祐任之妹陳億儒收受,而無誤送之情。則本件順達航空 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交付兆東運通有限公司之派件單亦記載 「收件者:張文義、客戶收件地址:台中市○○區○○路000 號、電話:0000000000及0000000000」,「收件人:張文義 」亦屬虛構,前次既無誤送,則相同之寄送內容,豈可能 僅本次誤送之理,亦未見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提出 道歉函證明「該103年1月4-5日間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 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貨物係誤送」,反見順達航 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急於提出道歉函證明「本案103年2月2 2日遭查獲,委託兆東運通有限公司送至臺中市○○區○○ 路000號給張文義收受之貨物係誤送」,在在證明,卷附順



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負責人遲至2015年7月署押蓋章之 道歉函(桃園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3015號卷第76頁),內 容顯非實在,尚不足為有利被告認定依據,附此敘明。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輸 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大陸地區 訂購物品,並以香港航空HX-9268班機,自香港輸入桃園國 際機場香港輸入扣案之仿冒如附件商標圖樣之耳機120個, 為海關人員查獲,不論是從大陸或香港起運,自應構成輸入 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 之商品罪。又本件無證據證明小周知情,故被告利用年籍不 詳成年人小周,購入仿冒如附件所示商標之耳機共120件後 ,經大陸地區之順達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將所購得仿冒如 附件所示商標之耳機共120個,以香港航空HX-9268班機,自 香港輸入桃園國際機場,再委由不知情之東華國際運通有限 公司之作業人員報關進口,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非法輸 入仿冒商標商品,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 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 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復審酌被告於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兆東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