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503號
CHDM,105,易,503,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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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智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47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繼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並
經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7 日11時0 分
在本院第1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玉齡
        書記官 游峻弦
        通 譯 陳菊霞
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張建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張建智對於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及密碼者,預見渠等極有可能利用該金融帳戶作為收受、 掩飾與隱匿因財產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犯罪工具, 竟仍為換取不詳利益,而容任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 用並造成財產犯罪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 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分別向彰化商業銀 行鹿港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向台中商 業銀行鹿港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向第一 商業銀行鹿港分行申請開設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等3 帳 戶,再於同年月15日到彰化縣境內之某統一超商,委託不知 情之貨物運送業者收件人員將其上開各銀行帳戶之存摺、金 融卡及密碼運送至高雄市境內某統一超商交付予收集人頭帳 戶供為犯罪工具使用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頭帳戶詐 騙集團成年成員,容任該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自行以其上 開各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或將之交付其他詐騙集 團成員以之自由使用其上開各銀行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取 得上開各銀行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電信詐騙集團成員 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使如附表所示 之黃以謙、蕭詒婷柯明斌葉晉銘黃若涵徐玲琪等人



均陷於錯誤,進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張建智上開各銀 行帳戶後,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取用【惟附表編號5 所 示黃若涵之匯款,觀諸偵查卷第30頁所示交易明細表,應仍 留存在張建智之第一銀行帳戶內,此部分應發還被害人黃若 涵】。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 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 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 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 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 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 游峻弦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詐 術│被害人│金 額│
├──┼────┼──────┼───┼───────┤
│ 1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黃以謙│於同日18時32分│
│ │17日17時│稱網路書局業│ │許到臺中市豐原│
│ │11分許。│者及郵局人員│ │區豐中路79號之│
│ │ │,誆以「網路│ │全家便利商店榮│
│ │ │購書,超商付│ │豐店,由自動櫃│
│ │ │款取書時,超│ │員機分次提領現│
│ │ │商人員誤刷條│ │金2 萬元及8000│
│ │ │碼,致帳單需│ │元後,隨即再由│
│ │ │繳12期費用,│ │該自動櫃員機將│
│ │ │需使用現金存│ │2 萬8000元以無│
│ │ │款機存款」云│ │摺存款方式轉入│
│ │ │云,致被害人│ │張建智之彰化商│
│ │ │誤信而匯款。│ │業銀行鹿港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手續費15元)│
│ │ │ │ │。 │
├──┼────┼──────┼───┼───────┤
│ 2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蕭詒婷│於同日18時35分│
│ │17日17時│稱網路購物業│ │許到新竹縣新竹│
│ │30分許。│者及郵局人員│ │市延平路3段545│
│ │ │,誆以「網路│ │號之統一超商,│
│ │ │購物,超商取│ │以自動櫃員機轉│
│ │ │貨付款時,因│ │帳2 萬9989元至│
│ │ │超商人員疏失│ │張建智之第一商│
│ │ │,致誤簽分期│ │業銀行鹿港分行│
│ │ │付款單據,需│ │帳號000-000000│
│ │ │操作提款機以│ │00000號帳戶。 │
│ │ │取消分期付款│ │ │
│ │ │之設定」云云│ │ │
│ │ │,致被害人誤│ │ │
│ │ │信而依對方指│ │ │
│ │ │示操作並將款│ │ │
│ │ │項匯出。 │ │ │




├──┼────┼──────┼───┼───────┤
│ 3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柯明斌│於同日19時9 分│
│ │17日19時│稱郵局人員,│ │許到臺南市○○○○ ○0○○ ○○○○○○○○ ○區○○路00號之│
│ │ │金異常,需操│ │永康郵局,以自│
│ │ │作提款機」云│ │動櫃員機轉帳 2│
│ │ │云,致被害人│ │萬9985元至張建│
│ │ │誤信而依對方│ │智之第一商業銀│
│ │ │指示操作,並│ │行鹿港分行帳號│
│ │ │將款項匯出。│ │000-0000000000│
│ │ │ │ │0號帳戶。 │
├──┼────┼──────┼───┼───────┤
│ 4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葉晉銘│於同日18時45分│
│ │17日17時│稱金石堂網路│ │許到彰化縣埤頭│
│ │59分許 │書店人員及台│ │鄉斗苑西路 163│
│ │ │中商銀人員,│ │號之台中商業銀│
│ │ │誆以「訂書10│ │行,以自動櫃員│
│ │ │餘本未付款,│ │機轉帳2 萬9985│
│ │ │如欲取消訂單│ │元至張建智之彰│
│ │ │,需操作提款│ │化商業銀行鹿港│
│ │ │機設定」云云│ │分行帳號000-00│
│ │ │,致被害人誤│ │000000000000號│
│ │ │信而依對方指│ │帳戶。 │
│ │ │示操作,並將│ │ │
│ │ │款項匯出。 │ │ │
├──┼────┼──────┼───┼───────┤
│ 5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黃若涵│於同日20時6 分│
│ │17日19時│稱網路購物業│ │許到新北市○○○○ ○00○○ ○○○○○○○○ ○區○○路00號之│
│ │ │銀行客服人員│ │統一超商莊泰店│
│ │ │,誆以「網路│ │,以自動櫃員機│
│ │ │購物,因作業│ │轉帳1 萬4989元│
│ │ │人員疏失,誤│ │至張建智之第一│
│ │ │設購物12次,│ │商業銀行鹿港分│
│ │ │將持續轉帳扣│ │行帳號000-0000│
│ │ │款12次,需操│ │0000000 號帳戶│
│ │ │作提款機以取│ │。 │
│ │ │消設定」云云│ │ │
│ │ │,致被害人誤│ │ │
│ │ │信而依對方指│ │ │




│ │ │示操作,並將│ │ │
│ │ │款項匯出。 │ │ │
├──┼────┼──────┼───┼───────┤
│ 6 │105年1月│撥打電話,佯│徐玲琪│於同日21時32分│
│ │17日20時│稱金石堂網路│ │許到臺南市○○○○ ○00○○ ○○○○○○○○ ○區○○路000 號│
│ │ │泰世華銀行客│ │之全家便利超商│
│ │ │服人員,誆以│ │,以自己及弟弟│
│ │ │「網路訂單有│ │徐敏洋之郵局與│
│ │ │誤,如欲取消│ │銀行金融卡由自│
│ │ │訂單,需操作│ │動櫃員機接續轉│
│ │ │提款機設定」│ │帳2萬9612元、3│
│ │ │云云,致被害│ │萬元(含手續費│
│ │ │人誤信而依對│ │15元)、1萬800│
│ │ │方指示操作,│ │0元(含手續費1│
│ │ │並將款項匯出│ │5元)、1萬3012│
│ │ │。 │ │元、1萬200元至│
│ │ │ │ │張建智之台中商│
│ │ │ │ │業銀行鹿港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
│ │ │ │ │000000號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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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