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任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
5年度偵字第5543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1483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朝任為告訴人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稱美利達公司)之前派遣工,於民國105年2月間離 職,明知其已不得以員工之身分不受警衛門禁管制自由出入 美利達公司廠區,惟因不滿美利達公司員工黃啟瑞在公司內 謠傳其與被告配偶關係曖昧,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 犯意,於105年5月24日19時15分許之美利達公司夜班人員上 班時間,身著美利達公司員工制服假冒在職員工,使美利達 公司外聘大門警衛江志誠誤信其為美利達公司現職員工上班 而未加以攔阻,徒步走入位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之 美利達公司並前往裝配4線廠區,而無故侵入並尋找黃啟瑞 對質理論。嗣因與黃啟瑞爆發口角,為美利達公司裝配課課 長詹武軒發現並上前制止,始於同日19時23分許離開美利達 公司。案經告訴人美利達公司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刑法 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 建築物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告訴人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