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5年度,23號
CHDM,105,審交簡附民,23,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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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賴夙翎
被   告 洪佳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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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