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賴夙翎
被 告 洪佳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3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