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緝字,105年度,1號
CHDM,105,交附民緝,1,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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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黃玉池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被   告 信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桐
被   告 劉烱文
上列被告劉烱文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5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
,經原告對其及被告信重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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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