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更(一)字,104年度,1號
CHDM,104,易更(一),1,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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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名吾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161
號),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為第1審判決(103年度易字第
997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
104年12月14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04年度上易字第124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名吾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蕭名吾係蕭以松之兄,2人父親蕭國堂生前與蕭名吾同住一 址。蕭國堂於病危時之民國98年12月31日,曾在(更名前)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病房,當著渠所有子 女即蕭名吾、蕭以松、蕭玉華、蕭麗華(此4人年齡由大至 小依序為:蕭玉華《大姐》、蕭麗華《二姐》、蕭名吾、蕭 以松。渠等即為蕭國堂之所有繼承人《蕭國堂之配偶已歿》 )及蕭玉華配偶邱浚忠等人的面,口述交代待渠將來死後所 遺財產如何分配事宜,並交代邱浚忠代為紀錄渠口述內容【 即①將其手尾錢,先分給眾兒女、子孫媳婿、長孫蕭睿宏( 即蕭安助,係蕭名吾之子)特定金額(因非本件爭點,故在 此不贅述各人得分配到之金額),若不足支付,即由蕭名吾 、蕭以松分擔支付之;②將其不動產,分給其子蕭名吾、蕭 以松及長孫(因非本件爭點,故在此不贅述如何分配,下同 );③其餘剩下之財產,由被告蕭名吾、蕭以松均分。{以 下就上開①②分配手尾錢及不動產部分,統簡稱:「蕭國堂 口述分配部分遺產」},此部分並無爭執,非本件爭點】及 請託邱浚忠幫忙協調以後之遺產分配未盡事宜。嗣蕭國堂於 99年1月2日死亡後,邱浚忠即於99年1月16日,在蕭國堂位 於彰化縣○○鄉○○路000號之老宅,與蕭名吾、蕭以松、 蕭玉華、蕭麗華及蕭麗華之子鄭豪榤等人,協議遵照蕭國堂 生前囑咐前開①②③事項內容為遺產分配,其等並均同意: 蕭國堂各女兒得取回在蕭國堂房間內所發現之其等各自所買 之金飾,然其等就:前已發現而由蕭名吾保管之蕭國堂所 遺附表二編號1所示龍銀(係於蕭國堂死亡後,由蕭名吾邱浚忠一起在蕭國堂房間內發現)、部分蕭國堂私物細軟(



含集郵冊、舊台幣等《尚有其他物品,然因與本案爭點無關 ,在此茲不贅述,下同》)及當時尚未經整理發現之蕭國堂 所遺其餘私物細軟的財產部分,則協議待由蕭名吾、蕭以松 會同確認列冊後,由蕭名吾、蕭以松均分;就蕭國堂所遺 其餘現金部分(在此所述不含奠金,因奠金與本件爭點無關 ,茲不贅述,下同),於補貼蕭以松新臺幣70萬元,結算後 由蕭名吾、蕭以松2人均分;復約定由蕭名吾出面代表請 領彰化縣社頭鄉農會之農保喪葬津貼(下稱農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為蕭國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 信公司)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下稱勞保死亡給付)、職 工眷屬喪葬互助金(下稱勞保職工互助金,即起訴書所載之 「職工眷屬喪葬補助金」)【下統簡稱勞保死亡給付、勞保 職工互助金為:「勞保給付」,渠等乃約定待領得後,由蕭 名吾、蕭以松、蕭玉華3人均分。以下統簡稱農保喪葬津貼 、勞保死亡給付、勞保職工互助金為:「各項農勞給付」】 。之後某日,蕭名吾、蕭以松一起前往蕭國堂房間整理遺物 ,又發現蕭國堂復遺有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本票 、美金(現鈔)及其他物品(含舊集郵冊、茶葉及其他物品 ,其他因與本案爭點無關,在此茲不贅述),蕭名吾乃同意 舊集郵冊、茶葉係蕭以松所買而由蕭以松取回,蕭以松則同 意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物品交由蕭名吾保管、附表一所示本 票交由蕭名吾向票據債務人催討(蕭名吾嗣於附表一編號1 「備註欄」所示時間、方式,討得票款計新臺幣10萬元)。 其後,蕭名吾於99年2月間,領得「各項農勞給付」之後, 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附表二所示之物的犯意 ,先是於100年10月15日,蕭以松向其要求將附表二所示之 物拿出來結算、分配時【蕭以松尚有要求蕭名吾將「農保喪 葬津貼」、附表三所示臺灣人壽公司保險契約之保險給付( 下統稱:「保險給付」)等一併拿出來結算、分配,然蕭名 吾就此等部分未構成侵占犯罪,理由詳後述,在此先不贅述 ),不予理會,百般對蕭以松推拖、敷衍;迨蕭以松因時間 經過已久,覺得奇怪,而於101年3月初,向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保險公會)查詢附表三所示保險契約 之保險價值後,於101年3月9日或10日,收到保險公會101年 3月7日壽會博字第101031349號函知保險金額僅剩新臺幣30 萬元,發覺有異後,再向蕭名吾要求拿出附表二所示之物以 結算、分配【蕭以松尚有要求蕭名吾將「農保喪葬津貼」、 「保險給付」等一併拿出來結算、分配,然被告就此等部分 未構成侵占犯罪,理由詳後述,在此先不贅述】,蕭名吾即 予拒絕拿出,甚於蕭以松在101年9月7日具狀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對蕭名吾提出侵占告訴後, 蕭名吾仍拒絕拿出,而將附表二所示之物易持有為所有予以 侵占入己。
二、案經蕭以松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告訴人蕭以松提出告訴,並未逾告訴期間: ㈠按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 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 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條、第324條第2項 定有明文,故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刑法第335條之侵占罪, 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屬告訴乃論之罪。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1 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此所謂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 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現確實證據, 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懷疑,未經申告,遂謂告 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又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 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 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 ,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 第919號判例要旨、同院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要旨可 供參照)。
㈡本件告訴人蕭以松告訴被告蕭名吾侵占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及「各項農勞給付」,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罪。查告訴人與被告均係99年1月2日死亡之 蕭國堂所生,而為親兄弟,具有二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此 經被告敘明在卷,核與告訴人所訴相符,並有蕭國堂死亡證 明書、被告、告訴人及蕭國堂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他卷第 33至35、48頁),是告訴人對被告提出侵占告訴,應自知悉 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而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本 件告訴人於100年10月15日向被告催討上開物品時,已知悉 被告所為,卻於101年9月7日始具狀提出告訴,顯已逾6個月 之告訴期間云云。
㈢經查:
1.告訴人蕭以松於101年9月7日具狀提出告訴時,已於刑事告 訴狀指稱:渠父蕭國堂生前投保之臺灣人壽保險契約價值本 有(新臺幣)426萬元,扣除預定贈與長孫蕭睿宏之(新臺 幣)50萬元,其他約(新臺幣)376萬元,此部分與上開被 侵占之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及「各項農勞給付」,本應由渠 與被告平分,但因時間經過甚久,渠一直沒有等到被告通知



上開保險契約辦理繼承之結果,乃於101年3月初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保險公會)」申請查詢父親 蕭國堂之投保紀錄資料,欲瞭解該等契約辦理繼承情形究竟 如何?嗣經該公會於101年3月7日以壽會博字第101031349號 函覆知僅剩保額(新臺幣)30萬元(其係於101年3月9日或 10日收受此函),此後渠向被告詢問為何附表三所示保險契 約保險價值從原先之(新臺幣)426萬元變成僅剩(新臺幣 )30萬元?同時一道詢問被告有關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配 之事,被告竟說該等財產都是被告1人得獨享,拒絕給其善 意交待,渠至此時,才確知被告有本案之侵占犯行等情(他 卷第1至5頁),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1 年3月7日壽會博字第101031349號函影本(該函內載受文者 為告訴人,及蕭國堂之壽險保額為新臺幣30萬元)在卷為證 (他卷第12至13頁),可信告訴人確有追查有關蕭國堂保險 價值之舉動。依告訴人蕭以松於偵查中稱:「...當初只有 口頭協議,未形成書面,事後發現我父親的保險只剩下(新 臺幣)30萬元,才知道被告未依照當初的協議內容履行.. .」等語(偵3859號卷第49頁);及告訴人蕭以松於本院審 理中所證:(問:當時你是認為農保、勞保、補助金(新臺 幣)5千元,以及龍銀、美金、本票以外,你還在等的是你 父親的保險給付?)對。被告說最後再一起處理,我就想說 不管他,放在他那裡...我在等保險為何這麼久都還沒有下 來,不是請鄭豪榤去辦嗎?我不曉得中間被告已經去要回來 ,他委託另1位宋小姐去辦。我一直到101年3月想說奇怪( 臺灣人壽保險給付)怎麼都沒有下來...我跟他說錢是不是 該清,他說(臺灣人壽保險給付)還沒下來,就被敷衍掉, 他都說有在辦理、處理...他全部沒有給我...因為那時候我 不敢確定是不是被侵佔,是到(101)3月的時候,我才覺得 不對勁,我才開始查臺灣人壽公司,找(蕭玉華、蕭麗華) 說要如何處理,才到保險公司(臺灣人壽公司)查明細,但 (臺灣人壽公司)說要4個兄弟姊妹蓋章才可以,沒辦法, 我才到保險司(按:意指保險公會)去申請答覆...它寄來 通知掛號給我,我打開怎麼剩下(新臺幣)30萬元...。( 問:所以最後你發現到這些保險給付已經被侵佔,也是在 101年3月8日以後的事情?)對...我接到(保險公會)通知 單以後。另我到101年3月到社頭鄉農會去查,才知(農保喪 葬津貼)早就被領走等語(本院卷第54至66頁)。佐以證人 鄭豪榤在偵查中所證:臺灣人壽法定繼承人聲明同意書」是 伊提供給告訴人兄弟姊妹簽名的,後來被告向伊拿走本件同 意書,他告訴伊,為了不要讓伊難做人,所以他請了1位宋



小姐幫他辦,請伊不要告訴蕭以松(即告訴人),本件同意 書或其他書面,並沒有蕭以松(即告訴人)拋棄權利之記載 等語(偵3859號卷宗第21至22頁);及證人邱浚忠於偵查中 證述:伊在蕭國堂生前,有受蕭國堂委託,在蕭國堂死後, 為他主持或協調遺產分配事宜,伊不知道蕭國堂生前保險契 約將來應該由何人承受,只知道蕭國堂生前的財產都是由蕭 名吾、蕭以松均分,保險要繼續或是解約都可以,當初保險 承受之事,是由鄭豪榤辦理,在蕭名吾等人簽完名後,鄭豪 榤要繼續向保險公司辦理前,蕭名吾就去向鄭豪榤拿回保險 資料,不讓鄭豪榤去辦理等情(偵3859號卷第69至70頁)。 可證明告訴人上開所稱:渠係在等臺灣人壽「保險給付」下 來,才要連同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與被告一起結算、分配, 但被告一直說保險給付還沒辦好,直到101年3月初,渠去向 保險公會查詢,於101年3月9日或10日,收到保險公會101年 3月7日函知保險額僅剩新臺幣30萬元,渠去問並要求被告結 算、分配,遭被告拒絕,渠才確知被告侵占乙情,並非子虛 ,則告訴人會期待在保險契約辦理繼承完成之後,視辦理之 結果(解約或承受)為何,再與被告會算處理附表一、二所 示物品及「各項農勞給付」、「保險給付」等財產之繼承事 宜,難認有何違反情理之處,告訴人在101年3月9日或10日 收到前述保險公會101年3月7日函覆之前,係僅懷疑而未得 實證,迄至101年3月9日或10日,收到保險公會該函覆之後 ,找被告要求會算、分配上開遺產,經被告拒絕,斯時,始 能謂渠已確知被告之侵占行為,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告 訴人本件於101年9月7日具狀提告,難謂有逾告訴期間。 2.至卷附告訴人所寫「遺產協議書內容」第3段(他卷第83頁 )內容所載:「100年九九重陽節回社頭拜神明祖先,得知 (被告)胞兄已買新車,當時心裡懷疑那來資金,於是100 年10月15日再回社頭要(被告)胞兄把其他未列在遺產清冊 中有農保(15萬3千)均分,勞保(13萬1千7佰)、中華電 信職工福利會(5千)分3等份、勞保及中華電信職工福利會 部分分成3份每份(45600元),大姐蕭玉華那1份已給先領 現金(46000元);銀行本票2張,每張各10萬,只要回一張 (10萬)均分、美金(950元)均分,龍銀2枚均分等是否該 清算一算。誰知(被告)胞兄愛理不理﹗我問他:父親生前 在台灣人壽投保儲蓄險、壽險金(426萬)下來沒有﹗他裝 著不知道,而問我怎麼知道有(426萬),就懷疑是二姐大 兒子(鄭豪榤)(台灣人壽襄理)幫我查出金額多少;一狀 告到台灣人壽公司說(鄭豪榤)洩漏客資,經台灣人壽公司 查證後,已行文告知兄(被告)並未有洩漏客資行為。此時



我才知道胞兄(被告)在不動產顯為事先有計劃、預謀之意 ,先把父親生前在台灣人壽投保儲蓄險、壽險金(426萬) 要過戶到(被告)胞兄、弟(蕭以松)名下已寫好的資料, 全部從(鄭豪榤)那裡拿回,不給他辦,(怕信任不過), 還不能讓我知道;另外找一位台灣人壽宋小姐全部改為(被 告)名下繼承。(100年12月22日)由(蕭以松)、(蕭玉 華)大姐、(蕭麗華)二姐三人連署去函到台灣人壽公司查 父親生前99年1月2日之前所投保儲蓄險、壽險金額多少,結 果回電說需(被告也簽名蓋章才能給)!我最後到保險公會 調父親投保資料,結果只剩30萬!」等情,固敘及渠「於 100年10月15日有向被告追討附表二所示之物及「各項農勞 給付」,被告愛理不理乙情,然「被告愛理不理」之態度, 與明白表示拒絕,仍屬有別。此曖昧態度縱然會讓告訴人產 生被告是否要侵占該等財物之懷疑,但尚無從據此,即認定 告訴人於此時即已得到確實之證據,確信被告已經侵占該等 財物。被告及其辯護人辯以本件告訴期間應自100年10月15 日告訴人向被告追討時起算云云,要難採認。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下列引用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 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對 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無意見,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 法不當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亦查無依法 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 無疑義,合先敘明。
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蕭名吾固承認及不否認下列事實:其係告訴人蕭以 松之兄。蕭國堂生前曾在台中醫院,當著前述人等的面,口 述交代前開「蕭國堂口述分配部分遺產」內容事宜。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均係於蕭國堂99年1月2日死亡之後,在蕭國 堂房間整理遺物時所發現,除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附表 一編號1所示本票,嗣交由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所 示時間、方式,計討回新臺幣10萬元之票款,被告未再繼續 持有該本票,此部分未構成侵占,理由詳後述】以外,其餘 物品現均由被告持有中,被告係以所有權人之意思,持有附 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且其迄未將附表二所示之物拿出來 分配予蕭國堂之其他繼承人。告訴人曾於蕭國堂死亡後之99 年1月13日,簽具委託書委託被告代表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為蕭國堂);蕭玉華、蕭以松雖均任職中華電信公 司,然因僅能由1人請領「勞保給付」,蕭玉華、蕭以松乃



曾於蕭國堂死亡後,口頭推由被告代為請領「勞保給付」, 並與被告約定領得後,由被告、蕭以松、蕭玉華3人均分) 【以上「各項農勞給付」,均未構成侵占,理由詳後述】, 被告業已於99年2月間,陸續領得「各項農勞給付」。被告 與告訴人曾於99年2月6日簽署遺產分配協議書,嗣告訴人曾 於100年10月15日、101年3月初,向被告要求將附表二所示 之物拿出來分配,嗣於101年9月7日具狀向彰化地檢,對蕭 名吾提出侵占告訴後,被告仍未將附表二所示之物拿出來等 情,然矢口否認涉有侵占犯行,辯稱:附表二編號1所示龍 銀部分,係伊所有,是伊在蕭國堂生前所買後,借給蕭國堂 觀賞,蕭國堂未返還的;附表二編號2所示美金部分,是伊 在蕭國堂生前,曾2次各將新臺幣8萬元給蕭國堂供其出國旅 遊之用,伊當時有跟蕭國堂說剩下的要還給伊,蕭國堂當時 將該錢換成美金花用,美金950元就是他花用剩下而沒有還 給伊的,是伊所有;附表二編號3所示本票(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本票)還在伊那裡。蕭國堂並未交代邱浚忠處理遺產, 亦無大家於99年1月16日協議遺產分配之事,而伊及邱浚忠 、蕭以松、蕭玉華、蕭麗華係在99年1月23日,在上開蕭國 堂老宅協議分配遺產之事,當時協議結果即均如卷附99年2 月6日之協議書所示云云(本院前審卷第16頁、本院卷第99 頁反面)。經查:
㈠上開被告承認及未否認之事實,核與證人邱浚忠、蕭以松此 部分所證相符,且有蕭國堂死亡證明書、蕭國堂、告訴人蕭 以松及被告之戶籍謄本(他卷第33至35、48頁)、證人邱浚 忠所書寫之「老爸交代事項」(偵3859號卷第15、92頁)、 稱謂對照表(偵3859號卷第93頁)、社頭鄉農會101年11月 21日社鄉農保字第1010004234號函及檢附之農保喪葬津貼申 請書暨給付收據、委託書、農保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投保 資格審查表(他卷第28至32頁)、勞工保險局101年12月10 日保給命字第10161021650號函及檢附之勞保死亡給付申請 書及給付收據、99年2月16日及99年1月22日之核定函、電信 職工眷屬喪葬互助金申請表、電信員工薪津追補(扣)清單 、中華電信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1年12月18日福十八(101 )總字第505號(本院卷第39至41、45、51至53頁)、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被告及告訴人99年2 月6日簽具之遺產分配協議書(他卷第8至11頁、本院前審卷 第182至183頁)、龍銀及美金照片(偵3859號卷第25-1頁) 、附表一所示本票影本、被告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本院前審卷第55至56頁、偵3859號卷 第51至56、80至81頁)在卷可佐,堪信為真,應可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 龍銀、美金部分,先是於偵查中辯以:龍銀部分,係伊與蕭 國堂出錢買的,是伊與蕭國堂出遊時,蕭國堂看到喜歡,伊 出錢買給蕭國堂的;美金部分,係蕭國堂要去東南亞玩時( 後改稱:是蕭國堂要去日本及東南亞玩時),伊拿給蕭國堂 新臺幣8萬元讓他兌換成美金出國用云云(他卷第76頁反面 、偵3859號卷第21頁);嗣於本院改辯稱:龍銀2枚,是伊 之前去買回來,蕭國堂就將之借去觀賞,沒有還給伊;美金 950元,係蕭國堂要出國,伊2次共給他新臺幣16萬元,贊助 他出國,他將之換成美金,伊有交代蕭國堂出國花剩下的, 要還給伊,可是蕭國堂忘記還云云(本院前審易997號卷第 16頁反面),前後就龍銀部分,究竟係被告與蕭國堂同遊時 一起出錢買或由被告買,或係被告單獨自己出遊時所買?是 被告買給蕭國堂,或其自己買後,借給蕭國堂?就美金部分 ,被告贊助蕭國堂出國,究竟是拿給蕭國堂新臺幣8萬元或2 次計16萬元,好讓蕭國堂兌換成美金?被告於交付此出國贊 助款時,有無交代蕭國堂花剩下要返還等情,均有不一,是 否可信,已非無疑。
㈢又查,證人邱浚忠於偵訊及本院審理具結證稱:(問:蕭國 堂生前有無委託你在他死後,主持或協調蕭名吾等子女間分 配遺產事宜?)有。(問:蕭國堂如何委託?)蕭國堂於98 年底我回家看他,他發病,我與他子女送他至台中醫院住院 治療,住院10天我都陪他,約第11、12天往生。最後幾天, 蕭國堂感覺已經無法痊癒,就交待我說「阿忠,我的事就拜 託你」,後來他就交待我他的錢要如何分配,我根據他所說 的,就寫下如卷附「老爸交代事項」紙張...現金部分分配 後,如有剩餘,就由蕭名吾與蕭以松去分配。(問:上開遺 產分配事項,在蕭國堂過世後,有無與蕭名吾、蕭以松、蕭 麗華等人作協議?)有,在蕭國堂出殯後約一個星期,在他 們祖厝協議,當場由我主持,有蕭名吾、蕭以松、蕭麗華、 蕭玉華鄭豪榤...是依照「老爸交代事項」協議分配,「 老爸交代事項口述追記」這是我自已寫的。(問:蕭國堂龍 銀及美金與10萬元本票如何分配?)依照蕭國堂生前的交代 ,是要蕭名吾與蕭以松2人平分。(問:與蕭名吾等人協議 分遺產時,有無作成書面?)事前有說好大家沒有意見,所 以沒有作成書面【以上為偵訊證詞;見偵3859號卷第69至71 頁】。(問:98年底蕭國堂生病在病房時,是否有說要用口 述請你如何處理遺產的事情,並請你寫下來?)有。之後我 依照他所言,寫1張「老爸交待事項」口述遺囑。(問:99 年1月16日於彰化縣社頭鄉清興路之老宅,跟被告、蕭以松



蕭玉華、蕭麗華、鄭豪榤等人一起在那邊,由你所主持會 議,你把老爸交待事項跟他們協議之後,寫1張老爸交待事 項口述追記,是否為你所寫?)對,我寫的。「老爸交待事 項」該張是沒有講到不動產...原稿我有留著,是說交待事 項誰2萬元、3萬元,手尾錢怎麼分,長孫要多少,我是當場 寫的,原來是寫在1張便條紙以後,我才再抄過來這張;「 老爸交待事項口述追記」這張是追記不動產,我岳父住院的 10幾天,因為我住在台中,他住在台中的醫院,我就近都在 醫院照顧...我是大女婿...岳父較依靠我,比較疼我,我跟 他也較有接觸,所以那10天我都在醫院照顧他,他說,阿忠 ,這2兄弟的事情,我就拜託請你幫我處理財產。是蕭國堂 說他的財產要2個兄弟分...龍銀是我跟被告回去蕭國堂的房 間,在蕭國堂的房間裡面找出來的東西...蕭國堂房間都鎖 住,抽屜都鎖好幾道暗鎖,我跟他大兒子就是被告進去看, 因為如果只有1個進去,他弟弟會有意見...我們是在蕭國堂 死後還未出殯進去的,詳細日期我不記得...是在99年1月16 日之前...找到之後,蕭名吾先保管,交給他拿去。(問: 他有無跟你講這些東西是誰的?)當場沒有講是誰的,但當 然是老爸的,老爸鎖的抽屜裡面拿出來的東西,都是老爸的 。(問:當場你們有無說要如何處理?)沒有。是到1月16 日才說均分,是當初蕭國堂說他的東西除了應該要分配給人 家(按:指眾兒女孫媳婿,如前所述,此部分並無爭執,非 本件爭點)的以外,其他2個兄弟要均分...理論上所有的財 產都要2兄弟去平分,當然要怎麼平分不知道,就2個兄弟去 均分,老爸的意思是這樣。(問:你剛剛說蕭國堂過世之後 ,你有跟蕭名吾兩個人一起去蕭國堂的房間清點他的遺物? )有...他的櫃子都鎖住,裡面很多東西,包括印章、簿子 、定存都有。(問:有無茶葉、酒、集郵冊、金飾?)不是 沒有...。(問:你們那一天為何會想要去清點遺物?)是 老爸把抽屜櫃子鎖住,2個兄弟說想辦法也要打開看,才知 道到底有什麼東西,是被告帶我一起進去,房子是他家的, 老爸是40幾年的公務人員到81歲才過世,他鎖很多道鎖,包 括他的媳婦也沒辦法進去,那時候想很多辦法撬開,很久才 撬開...被告主要目的是要帶我進去當見證人...整理的遺物 都交給被告去處理,我是姊夫,是外人,不可以摸東摸西, 我只是幫忙見證而已。(問:「老爸交待事項口述追記」是 何時寫的?提示偵3859號卷第72、73頁)是1月16日在山腳 下的祖厝,在祖厝說的時候,在現場寫的,當時蕭國堂剛出 殯完,72頁這張是我在現場寫的,沒有寫的很整齊,左邊空 白一大堆,什麼都是現寫的,沒有很完整...我講的時候大



家開始寫,有房產、現金,大家一起講一起寫;73頁這張是 事後整理的,較整齊...說在醫院的時候,老爸交待我房子 要給誰、田要如何分,都當場講,我事後那1天把它追記寫 起來如何分,不是當場決定的事情。(問:你告訴他們說是 老爸交待的,當時你寫是每1個人都有1份?)沒有...因鄉 下地方沒有影印,事後有沒有影印,我忘記,但他們都知道 這件事情,當時大家沒有簽名,因為大家想說好來好去,是 父親的交待,又是大女婿辦的,大家在這裡說一說,就沒有 再簽名。(問:你在寫這些的時候,有沒有人有意見?)沒 有。(問:「老爸交待事項」是在醫院的時候,爸爸交待的 ,但其他更詳細的財產分配他跟你用口述,你回來在1月16 日到祖厝的時候,當大家面把它再寫清楚?)是這樣沒錯, 「老爸交待事項」這張講的是手尾錢...在醫院,因為是手 尾錢,子孫、心肝孫,每1個要分多少在那裡先寫這張,之 後在這裡講的是房子要給誰,要怎麼分,包括他的祖厝要過 戶給誰,我也跟他建議說過戶給大兒子,但是他有2間房間 ,所以大、小兒子1人1間,這是在醫院講的事情,大家都知 道。「老爸交代事項」上所寫不足部分要由兄弟分擔,是講 手尾錢的這些錢要分給這些親戚朋友、兒子、內外孫,不夠 的部分,要由2兄弟拿出來補...就是說他開這麼多支票,現 金不知道有沒有那麼多,他一下子也想不出來,若是不夠由 2兄弟出就對了,有這樣講。(問:「老爸交待事項口述追 記」裡面,特別在私物細軟等之遺物,寫到銀元,你在寫的 時候,有沒有特別講到銀元的問題?)有,在口述追記當場 在那裡有講...這是去抽屜找的時候看到這2枚等語【以上為 審理證詞;見本院卷第67頁反面至72頁反面)】。 ㈣證人蕭以松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98年12月31在你父親 病危的時候,是否在台中醫院跟你還有蕭玉華、蕭麗華等人 分配遺產?)所有子孫都在場。他說長孫部分現金50萬元, 加1個保險80萬元給他,內、外孫各給多少,都有明細,有 叫我姊夫邱浚忠記錄,其餘不夠部份,則由2兄弟去均分。 (問:之後你與被告於99年1月16日,在彰化縣社頭鄉老宅 ,是否有再協調分配事情?)有,那1天是由邱浚忠主持, 我2個姊姊蕭玉華、蕭麗華,還有被告、鄭豪榤連我6個人協 調,一樣針對我父親留下來的遺產,全部依照在醫院時候的 分配。(問:就龍銀、美金、本票這3項遺產,你的父親有 沒有說要如何分配?)父親沒有說。98年12月31日分配遺產 的時候,我們不知道父親有美金、龍銀及本票,是後來... 整理遺物時才發現的...龍銀邱浚忠及被告找到的,是在 父親抽屜找到的,邱浚忠說找到2枚龍銀及金飾,金飾是當



場就分掉;本票、美金是我和被告在父親的抽屜找到的,美 金是放在父親的1個包包裡。(問:你跟被告一起去清理爸 爸遺物是何時?)喪事辦完以後,找1個時間去的,因為我 爸爸房間都鎖住,他在住院時就鎖著了,是2兄弟打開房間 一起進去...當時鑰匙在被告處...之前在爸爸過世前幾天, 姊夫(按:即指前述被告與邱浚忠一起該次)就有先進去整 理爸爸的東西,把能找出的東西盡量找出來,其餘原封不動 ,之後我們兄弟才再找個時間,會同去整理。(問:你找到 《按:指蕭以松和被告一起於喪事辦完以後,當其等父親房 間整理遺物時,找到的美金及本票》之後,做何處理?)被 告說先放著,本票交給被告去處理...整理遺物時,被告有 準備收納箱...美金有放進去...收納箱在被告那邊,但沒有 寫清點清冊...被告說公的東西先放著...當時我有發現1本 舊的集郵冊、1罐茶葉是我的,我說是我的,我拿回去,被 告說好...還有沒有用過的郵票(集郵冊),被告說他有買 ,我說那先留著,他說好,就先收在一起...找到的2張本票 ,我是跟被告說他去處理...之後他說1張沒辦法處理,1張 有處理...有去要1張回來,是被告拿去找1家大眾印刷要錢 ,另1張則不知道如何處理。(問:之後你們有無協調如何 去分配這部分遺產?)依照邱浚忠當初講,龍銀我們2兄弟 去對分,其餘該給內、外孫的金額不夠的話,由我們兄弟支 出,剩餘的,也是我們兄弟去均分,本票也是一樣。但龍銀 、美金、本票都在被告那邊...我之後有向被告反應過龍銀 、美金、本票這部分遺產,他怎麼都沒有處理,但他是愛理 不理,在我和他於(99年)2月6日到代書那邊簽兄弟協議書 以後,他就什麼都不理我,沒有說要怎麼處理,一直放在他 那邊。我以為他會處理,他是說最後再一起處理,我就想說 不管他,放在他那裡。...我在等保險(按:指附表三所示 保險)為何這麼久都還沒有下來,不是請鄭豪榤去辦嗎?我 不曉得中間,被告已經去要回來,委託另1位宋小姐去辦... 我是到101年3月初那段期間,去查壽險,並跟被告說東西是 不是該分一分,那時候他全部沒有給我,那時候我才開始找 他們說要如何處理,才到保險公司查明細,但說要4個兄弟 姊妹蓋章才可以,我才會到保險司(按:指保險公會)去申 請答覆等語(本院卷第53頁反面至63頁反面)。 ㈤證人鄭豪榤(即蕭麗華之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問:蕭國堂過世後,被告及告訴人等繼承人於99年1月16日 ,在社頭鄉清興路136號協議遺產分配時,是否在場?)有. . .有提及1筆總金額是(新臺幣)130萬元的財產及1間房子 ,要給蕭睿宏,他是大孫,其餘的財產是由被告與告訴人蕭



以松平分,而我母親及我阿姨蕭玉華說好,不分配財產(以 上為偵訊證詞《他卷第62頁反面》)。(問:99年1月16日 你是否有跟邱浚忠、蕭以松、蕭明吾、蕭玉華、蕭麗華等人 一起在彰化縣社頭鄉之老宅開會?)有。當時被告在場。被 告是全程參與。(問:99年1月16日當天邱浚忠是否有拿出1 份老爸交待事項協議分配,並寫1份老爸交待事項口述追記 ,然後當場跟你講要你一起處理保險的事情,有無跟你這麼 講?)有。(問:他這樣講,蕭名吾有何意見,或是反對? )當時沒有。(問:完全依照蕭國堂交待邱浚忠的交待事項 表交待你去處理?)對等語(本院卷第74至75頁)。 ㈥經核證人邱浚忠、蕭以松、鄭豪榤上開所證就99年1月16日 蕭國堂之所有子女即全體繼承人(被告、告訴人、蕭玉華、 蕭麗華)曾與證人邱浚忠蕭國堂老宅協議分配遺產,證人 鄭豪榤也在場,當場其等有協議如證人邱浚忠所書寫之「老 爸交代事項」、「老爸交代事項口述追記」內容記載事項等 情節大致相符,對照卷附證人邱浚忠所書寫之「老爸交代事 項」、「老爸交代事項口述追記」之紙張記載內容(偵3859 號卷第15、72至73頁),可知:①蕭國堂於生前,於98年12 月31日,在臺中醫院,當著上揭人等之面,除曾口述有關「 蕭國堂口述分配部分遺產」事項,請證人邱浚忠將之紀錄及 請渠將來出面協調遺產分配未盡事宜外,並曾指示將分配「 蕭國堂口述分配部分遺產」之後所剩餘的財產,給予渠2個 兒子(即被告及告訴人蕭以松)均分。蕭國堂為前開指示當 時,蕭國堂之所有子女、女婿邱浚忠等,均尚未發現蕭國堂 遺留有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於蕭國堂死亡之後某日,先 由被告及證人邱浚忠一同至蕭國堂鎖著的房間內整理遺物, 才發現蕭國堂遺有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龍銀及一些金飾、集 郵冊等物品;之後某日,再由被告及告訴人一同至蕭國堂鎖 著的房間內整理遺物,才發現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 之本票、美金、茶葉、舊的集郵冊等物品。②蕭國堂所有子 女均於99年1月16日,在蕭國堂位於彰化縣○○鄉○○路000 號之老宅,於證人鄭豪榤在場之情況下,由證人邱浚忠主持 及口述蕭國堂生前遺言如何分配遺產,並達成協議如下: 依照「蕭國堂口述分配部分遺產」事項分配部分遺產;蕭 國堂各女兒各自將渠等所買前述金飾取回,如前所述;現 金部分(在此所述,不含奠金),在補貼告訴人新臺幣70萬 元,結算後,應由被告及告訴人均分之(註:該補貼告訴人 蕭以松新臺幣70萬元部分,為被告及告訴人蕭以松所不爭執 );其他私物細軟部分:當時已發現而可知的物品有:2 枚開國元年銀元(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龍銀2枚)、2兄弟以



前提供的集郵冊、舊台幣等物;尚未發現而未知的物品,應 由2兄弟再蒞會同時確認,並列出清冊。以上所有這些私物 細軟,均應由被告及告訴人均分之。③上開99年1月16日協 議之後某日,被告及告訴人蕭以松即再一起至蕭國堂鎖著的 房間整理蕭國堂遺物,才發現蕭國堂還遺有附表一、附表二 編號2至3所示之物、集郵冊,被告當場表示未使用過之郵票 (集郵冊),為其在蕭國堂生前所買,故告訴人並未拿取, 而連同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交由被告持有 保管,並推由被告前往催討附表一所示2張本票之票款。事 後,被告乃於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所示時間,將票款計 新臺幣10萬元討回,然附表一編號2所示該張本票(即附表 二編號3所示本票)則仍在被告持有中。④被告於蕭國堂死 亡後,上開或與證人邱浚忠;或與被告一同至蕭國堂房間整 理蕭國堂遺物當時,雖曾主張過上開未使用過之郵票(集郵 冊)係其所買,然均從未主張過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係 其所有,或係其於蕭國堂生前所買等事實,應可認定。 ㈦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查諸前開證人邱浚忠蕭國堂生前口述及蕭國堂所有子女於99年1月16日協議而 記下之「老爸交代事項口述追記」內容所載「補貼以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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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