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02號
PTDV,105,重訴,102,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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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唐真真
被   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431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2,162,154 元,該裁定於同年9 月21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復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及收費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 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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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