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瑋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3,013,500 元(計算式:28.7
×105000=0000000 ),應繳裁判費46,3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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