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源、楊啟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661,700 元【計
算式:10000 元/ ㎡×(21.68+44.49 ㎡)=661700】,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1,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
提出被告楊啓貞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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