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柯美淑
陳翠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勞工
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
1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317,943 元(
即550137+132248+554127+81431),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068元,因暫免徵收其半數,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7,03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又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在該案(105 年度救字
第78號)經駁回確定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經駁
回確定者,應即於10日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提出被告二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暨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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